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以及云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云南省成人高等教育和云南开放大学开放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要求的通知》(云学位〔2017〕10号)要求,对照《云南省学位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学位〔2021〕15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范围,限定于本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
第三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依据《云南工商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初审及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遵守规范、保证质量、择优授予、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云南工商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业余、非脱产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各项教育教学环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在最长修业年限内提出申请,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品行端正;
2.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和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毕业资格,且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
4.毕业论文(设计)综合成绩须达到75分及以上,查重率不高于20%,且符合学士学位毕业论文抽检要求。论文(设计)综合成绩由以下三部分构成:论文写作成绩占30%,交叉互阅成绩占30%,答辩成绩占40%。
(二)外语条件
学生在学位申请前,外国语水平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及以上等级笔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
2.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科目“英语(二)”考试,成绩合格(60分及以上);
3.参加我校自行命题组织的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60分及以上);
4.参加全国大学英语(CET)四级或六级考试,笔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
上述各项英语考试成绩自通过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超期需重新考试。申请学位时,学生需提供真实有效成绩及辅助验证材料。成绩无法核验的,学校不受理学位申请。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位:
(一)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
(二)在籍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刑事处罚者;
(三)在籍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四)学位论文等存在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五)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结业生或肄业生;
(六)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为不能授予学位的情况。
第三章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 符合云南工商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学位申请工作每年春季开展,具体时间以学位申报通知为准。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机会,顺延至下次进行申请。
第九条继续教育学院按本细则要求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全面审核。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将被列入学士学位授予初审名单,由继续教育学院报送至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的初审材料逐一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并将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负责组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报送云南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并录入教育部学位授予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云南工商学院学士学位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
(二)学位获得者完成学习的专业名称、专业层次;
(三)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
(四)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及其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章;
(五)证书编号;
(六)发证日期。
第四章不授予学位、学位撤销与申诉
第十三条经认定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一)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的;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或发现违反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被撤销毕业证书的;
(四)论文未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
(五)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可撤销学位的其他事由。
第十四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对于不授予或撤销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学校学位授予结果发布或收到撤销授予结果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诉。超过申诉期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学士学位证书为一次性颁发证件,如有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由本人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及有效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查核实后可出具“云南工商学院学位证明书”。
第十六条按照《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的通知》有关规定,学校学位工作要自觉接受省教育厅组织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
第十七条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云南工商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2020级及以后年级本科学生,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原《云南工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